2025年12月23日下午,文研院第十九期邀访学者报告会(第十四次)在静园二院111会议室举行。文研院邀访学者、厦门大学法学院毛海栋老师作了题为“数字时代的技术规制与法治变革”的学术报告,深入剖析了技术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技术规制的原理和正当性挑战以及通过法治变革回应技术规制的路径。同期邀访学者张昌平、成谨济、舒炜、孙学堂、齐琨、雷闻、杨晓燕、朱友舟、余欣、倪湛舸、黄京、Erkan Kambek、张浩军、王璞、郑泽绵、李春颖、范晔、王利平、宁晓萌,文研院院长杨立华等参加了报告会。杨立华老师代表文研院向毛海栋老师颁发了邀访学者聘书。会议由朱友舟老师主持。
报告会开篇,毛老师阐述了研究的缘起与理论框架。毛老师首先从莱斯格教授的“代码即法律”主张和多元规制理论引出了对技术规制和法律之间相互补充、支持和替代等复杂关系的思考。随后,毛老师通过厕所抽烟导致玻璃透明的技术设计、机场无人机禁飞技术、高尔夫球车和共享单车的电子围栏技术、Facebook的“情绪传染”试验、“剑桥分析”丑闻、Target超市预测顾客怀孕以及预测性警务等案例,形象地展现了技术规制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实效性优势的同时也可能构成对自由、隐私、民主等基本权利和价值的威胁和侵害。至此,毛老师引出了对技术规制的核心追问:如果技术能够像法律一样规制着人的行为,那么技术是否也应该像法律一样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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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海栋老师在报告会上
紧接着,毛老师从技术规制的概念谱系、构成要素、技术本身的规制机制、技术的规范性、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规制之展开以及技术规制在数字时代的崛起等六方面详细讨论了技术规制的概念和原理。与“信息法”“代码即法律”“架构”“法律3.0”等表述相比,毛老师更倾向于使用“技术规制”这一概念,认为其由“技术”和“规制”两个相对宽泛的要素构成,具有连接与整合不同学科相关理论和知识的优势,同时通过界定“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规制”,又能聚焦于狭义、具体的技术规制。技术规制可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方面展开。公共部门无论是利用摄像头、减速带、交通标识等传统技术还是运用算法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来完成各类行政任务均属于技术规制。私人部门的技术运用行为本属于企业营业自由的范畴,不同于政府规制行为,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某些行为如内容审核、冻结社交账号等,已经涉及到用户的基本权利,被认为构成了公法意义上的“数字权力”和“私人规制”。毛老师认为,数字时代的技术规制呈现出新特点:技术形态上表现为传统技术向数字技术的演进与并存,规制主体上表现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技术规制的互动与融合,规制效应上表现为从调节性技术规制到构成性技术规制的规范性光谱。随着技术规制的广泛运用,其从规制模式转变为主导性的社会秩序,甚至与法治相竞争,引发了“法律消亡”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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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3.0:规则、规制和技术》
罗杰·布朗斯沃德著,毛海栋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
技术规制作为规制模式和社会秩序的崛起存在程序和实质两方面的正当性挑战。程序方面,技术规制的制定过程缺乏公众参与和民主审议,内容缺乏公开性和可理解性,技术规制的自动化执行导致决策环节模糊,救济途径不畅,与传统法律规制中“亮明身份、告知依据、允许申辩、复议诉讼”的完整救济链条形成鲜明对比。实质方面,技术规制可能侵害隐私(如通过合法数据挖掘形成的“预测性隐私”)、自由、尊严等基本权利,更会侵蚀人的道德能动性与道德共同体。
毛老师主张以法治回应上述挑战,认为多元规制理论仅关注规制效果的工具主义思路忽视了民主与正当性,而法治兼具狭义(法律的规则之治)与广义(蕴含价值与理念的社会秩序)双重内涵,是现代社会的主导性规范秩序,其典范性体现在制定过程的民主性、程序的成熟性,以及在控权、保障权利方面的完善规则与程序。法治对技术规制的要求包括三重维度:(1)形式上,一般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等八项形式合法律性标准同样适用于技术规制;(2)程序上,自动化决策需留存审计轨迹、避免偏私、保障参与权等;(3)实质上,应通过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以保障结果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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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Julia Scher创作的装置艺术“Julia Security”(1991)
毛老师最后提出数字时代法治的四大变革:法治的范围从法律规则扩展到技术手段;法治约束的主体从公共部门延伸到私人部门(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平台);法治的维度不仅包括形式和程序,还应包括实质法治,在数字时代应基于法治的核心价值重新设计程序;法治的媒介从纸面文本转向技术物,即法律的“物质性转向”。毛老师还对数字时代法律和人的关系进行了深层反思:传统的文本法存在着阐释学空间,具有可争议性,保留了违法的可能性,从而让守法成为一种选择,让人成为拥有自由、自主和能动性的人。数字时代的法律若不能坚持上述价值,过度依赖技术规制,可能塑造出不同的人性和人类主体。因此,数字时代的法治挑战在于,如何将传统文本法的功能可供性转译到其他技术媒介之中,从而捍卫我们所坚守的人性。
报告会结尾,毛老师分享了跨学科研究的收获与感悟,认为在文研院的访学经历大大启发了自己对法律与考古学、法律与现象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中国哲学以及法律与媒介的跨学科思考,并对文研院提供的交流机会及各位师友的支持表达了感谢。
随后,与会学者围绕毛老师的报告,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就诸多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倪湛舸老师的提问聚焦“自由”与“能动性”两个核心概念,指出在人文研究中,这两个词汇被认为是西方现代性的核心,与殖民历史、种族资本主义密切相关,且已受到广泛反思,法学界是否仍在沿用这些概念,或已进行相关反思?毛老师回应称,法学学科对“自由”“能动性”等概念及其背后的理论预设的反思仍有待深入,自己所从事的“法与政治经济学”研究拟在这方面做进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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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冰创作的影像艺术《蜻蜓之眼》海报
雷闻老师提出追问:技术日益发达的背景下,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的边界何在?技术的普及是否导致私人空间不断缩小?这一问题引发了连锁讨论,杨晓燕老师补充道,在大力推进数字化的过程中,隐私权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毛老师回应称,技术确实更加便利了对个体行为的监控,隐私空间也确实被压缩。公共监控应区分用途,避免对普通违法和私人生活的过度介入。技术时代,隐私保护不仅需要法律规则约束(如禁止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法规),还需要伦理与社会习惯的调整。
王璞老师从更宏观的视角提出,当今世界已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入“平台生存状态”,平台集技术、资本、权力、信息于一体,形成了“有舆情无民意” 的困境。个体看到的信息多由平台算法筛选塑造,真实民意被掩盖,而目前对平台的规制是否过于表面?毛老师认为平台确实取得了强大的影响力,平台与政府之间还存在刘立之教授所说的“建制外包”关系,平台承担了大量传统上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却未受到充分的监管约束。如何约束平台的权力尤其是“私人规制”仍是包括法律学者在内的规制与治理学者的重要任务。
郑泽绵老师提出两点思考:其一,儒家“礼乐”中的“礼”将规范性具象化于器物,与技术规制的“物化规范”具有相通性,能否通过诠释“礼”的概念为现代技术规制提供本土智慧?其二,技术强弱导致各国对技术的态度差异显著,技术输出国与潜在受害国的立场对立,全球技术治理该如何推进?毛老师回应称,中国哲学中的“礼”以及庄子对技术的批判,确实能为技术规制提供多元思路。而全球治理方面,欧盟“布鲁塞尔效应”虽通过严格立法限制技术滥用,但也存在制约技术发展的争议;从“数字治理”到“数智治理”的转变,暗含对技术向善的预设,这一语言表述背后的理论预设值得思考。全球治理需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尊重各国文化与发展阶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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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马库斯·德西诺 (Marcus DeSieno)创作的《监控景观》(Surveillance Landscapes,2017)
李春颖老师从哲学与伦理学视角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技术规制到底是法律实施的手段还是法律本身?第二,技术规制会排除个体违法的可能性,若个体没有选择“恶”的自由,其“善”的行为是否还具有道德价值?这是否会消解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毛老师回应,在实定法层面,技术仍是法律实施和执行的手段,但从实际效果上看,技术在执行法律之外可能还发挥着其他的规制效应,这些效应或者说技术的功能可供性也在像法律一样发挥着作用,值得研究者重视。技术通过设计排除违法可能性的情形确实会侵蚀个体的道德能动性,这也是运用技术规制时最需要警惕的。除此之外,技术规制还可能通过“助推”等方式侵蚀人们做出自主决策的基础,亦值得关注。
舒炜老师以《局外人》为例,反思仅仅关注是否违反规则而忽视作品中的荒谬感与反抗性的法治观念是否偏离了原本的法治精神?同时,舒老师还提问,能否通过制定“保守性法律”来保护传统生活方式和传统价值,为那些不使用AI和数字支付的个体保留选择权?毛老师回应,不加反思地遵守任何规则乃至“恶法”与真正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法治本身蕴含着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对话和契约。舒老师所描述的这种不假思索地遵守规则在法哲学中被称为“严格守法主义”或“法条主义”(legalism),技术规制可能导致的“计算性法条主义”正是我们需要关注和警惕的。“保守性法律”的理念非常具有启发性,因为通常对法律的批评是认为其跟不上技术的发展,而技术的推进和采纳往往以人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的方式展开,法律在其中应扮演的角色值得深思。
成谨济老师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提出,技术是资本关系的物质化体现,技术的发展方向与人民主权密切相关,如OpenAI的开源与闭源争议,本质上是技术权力的分配问题,而AI等技术对教育、生活的巨大影响,该如何与人民主权理念相协调?毛老师回应,技术发展背后确实隐含资本的逻辑和政治的权衡,而我们长期以来缺乏在哲学层面对科学技术进行的反思和批判。政策制定者不应仅仅从事后的法律责任方面介入,更应该从事前的平台设计维度介入去解决仇恨言论和虚假信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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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OpenAI发布了首款AI智能体Operator
张浩军老师提出三个概念层面的疑问:一是“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分;二是“规制”一词的翻译与内涵;三是技术作为规制主体与技术作为被规制的对象,二者如何区分?毛老师回应,“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对legitimacy的两种不同的译法,法学中为了将legitimacy与legality、lawfulness相区分而常将前者译为“正当性”。“规制”是对regulation一词的翻译,也有人翻译为“管制”。相比后者,“规制”的表述更为中性。“技术规制”确实包含了“对技术进行规制”和“通过技术进行规制”的双重含义,在使用这一概念时通常需要特别说明是在哪一种意义上使用的。
孙学堂老师以《肖申克的救赎》中“体制化”现象为喻,指出技术规制的“适应效应”:个体明知技术存在问题,却因长期适应而放弃反抗。中国传统思想中不乏对技术的反思,但在技术发达的当代社会,个体似乎难以脱离技术生存,难以摆脱“被体制化”的命运。毛老师回应,技术确实被用作重要的规训工具为现代社会生产“顺从的人”,这正凸显了将技术纳入法治的重要性。对技术的反思和反抗并非要完全否定技术,而是要保持“否定性思考”,假想如果没有某一种技术时的社会状况如何而技术又导致了何种变化,反思技术的“默认设置”是否公平合理。中国传统思想中对技术理性的警惕,能为这种反思提供思想资源。
最后,毛海栋老师感谢与会诸位老师从不同学科和视角对报告所作的补充与批评,表示相关讨论进一步凸显了技术规制与法治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自己在今后研究中会进一步思考上述问题并更加重视吸收不同学科、视角、维度和利益群体的观点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