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未名学者讲座”第138期在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地方公议研究与明清国家-社会关系的新思考”,由北京大学历史学系长聘副教授毛亦可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李伯重担任评议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长聘副教授凌鹏主持。

毛亦可老师首先介绍,本次讲座旨在分享《地方公议:16-18世纪中国绅士耆老的政治参与》一书的写作思路、整体框架,及由此书延伸出的一些思考。首先,毛亦可老师借助《明夷待访录·学校》中黄宗羲对“郡县公议”的理想化描写,对“地方公议”作出概念界定。毛老师指出,该文中记载:
郡县朔望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郡县官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其人稍有干于清议,则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为吾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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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重教授为毛亦可老师颁发未名学者讲座证书
这并不完全是空想,而是基于当时社会真实存在的历史现象。为进一步展示地方公议的具体实践,毛老师举出了明代徽州府丝绢税案为例。隆庆四年,新安卫军余帅嘉谟向应天巡按请求,将原本由歙县单独承担的人丁丝绢税分摊给徽州府六县。徽州府遂下文召集六县知识、耆民及里老人等进行公议,除歙县外五县的与会者普遍表示强烈反对,该案因此暂时搁置。到万历三年,朝廷下令徽州府重议丝绢税案,六县的乡宦、举监、生员、里排及民人再度参与公议,并出具数十份连名文书,表达各县的立场。万历五年,户部不顾地方公议中的反对意见,决定将歙县的丝绢税平均分摊至徽州府六县,这直接引发休宁等县发生民变。万历六年,朝廷抓捕审判民变领袖,人丁丝绢税最终仍恢复为由歙县单独缴纳。在这一事件中,地方公议虽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但其作用也存在明显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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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程任卿:《丝绢全书》
随后,毛亦可老师援引宋徵舆《林屋诗文稿》中的记载,讲述选题缘起。顺治十三年,松江府进行行政区划调整,从华亭县中拆分并新设立娄县;顺治末年,娄县乡绅在一份公揭中提出质疑,认为当初华亭县分设娄县时,地方群议并未达成一致,官方却直接撰写文书向上申奏核准,且如今县府留存的档案卷宗中,并无当初分县对应的公揭、公呈类文书依据。这一历史细节引发思考:政府在处理行政区划调整这一公务时,为何需要公揭、公呈这种文书作为依据?在当时,民众的参与是否已成为地方决策具备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基于此,毛亦可老师以文书为研究线索,不仅把地方公议视为一种社会现象,更重点关注其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
毛亦可老师梳理并总结了明朝地方官的上行文书中,所引用文书类型的演变:明初,主要引用里老人、里长的连名呈;明中叶,主要是里老人、里长、生员的连名呈,正德、嘉靖时期出现了“通学连名呈”“合邑连名呈”等新形式;万历以后,“合邑绅士里老公呈”成为主流类型。并且,毛亦可老师将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流程拆解为启动、查议两大环节,发现引用绅士里老的文书是一个必要环节。这可从两类史实中得到印证:一是官府会在查议环节要求士民提供公呈,如康熙间宁乡县立儒户案中,知府反复要求知县“取具里民回呈”;二是上级官府会因为缺少士民公呈而直接否决一项提案,如万历间北直隶请增翰林馆选名额事件,“忆癸丑当事者已具言之,竟以无公揭中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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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九年清丈鱼鳞清册
国家博物馆藏
接着,毛亦可老师指出,在地方公议的实施范围中,赋役财政问题是最为突出且重要的议题。依据地方公议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可将其分为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州县赋役总额的变动,主要涉及田赋/条鞭银、地丁银等。当地方遭遇灾荒时,地方政府向朝廷申请临时性赋役减免,均需以里老公呈为依据。若需永久性更改某一州县的赋役总额,则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省一级政府在州县间进行赋役转移,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明中叶以降,随着赋役改革的推进,各省编制赋役总会文书,明确各州县分派的加耗、徭役、物料数额,巡抚、巡按拥有调整省内各州县条鞭银分派额度的权力。各地士民在了解州县间的赋役转移情况后,往往会力争减少本州县的赋役派额。如嘉靖三十年至四十年间,南直隶泰州与扬州府其他州县争夺正兑米、改兑米的比例;顺治至康熙初年,江西高安、新昌二县争夺减免浮粮的额度。
二,朝廷直接下旨加派三饷,这是特例而非常例。三饷本为临时性加派,但因明清易代而永久化。尽管这类加派无需经过地方公议同意,但仍能看到地方乡绅的零星反对,且其争议点依然集中在各府州县间的额度分派问题上。
三,州县向朝廷呼吁永久性减赋。三饷加派后,地方负担过重,但赋税额度已固定,州县间的转移空间几乎为零。在此背景下,清廷开创了新的减税路径,允许免去前朝增派的不合理浮粮,地方士民于是通过反复递交文书,借助地方舆论民意,向上级政府呼吁请求减免税赋。如顺治十一年,江西瑞州、袁州二府请求减赋,将浮粮归咎于朱元璋与陈友谅的矛盾;从康熙到雍正、乾隆年间,苏州、松江的减赋运动,将税赋过重归咎于朱元璋与张士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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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松历代财赋考目录
第二个方面是州县内的徭役分派。对州县一级政府而言,田赋/条鞭银有固定额度,而徭役的分派则高度依赖编审工作。在编审均徭、审丁过程中,各里先出具本里手册,再由地方官亲自审户、逐里编审。这虽然不是典型的地方公议,但依然能看到里长、老人在其中发挥了“议”的作用。一条鞭法改革后,绅士所享有的法定高额优免权普遍被认为不合理,削减绅士优免额度的工作主要有两种推进方式:一是以乡绅公议、绅士主动放弃优免权的形式开展,如浙江嘉兴均田均役法;二是由百姓强迫乡绅放弃优免权,但这类行为不被认可,如万历三十一年浙江乌程百姓“大议泮宫”事件。
第三个方面是正项外加派。一般而言,各类地方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正项内财政、州县政府摊派和绅士富户捐款三种。其中,绅士富户的捐款数额通常由地方公议决定。部分情况下,地方公议也会决定由全县所有或部分人户摊派,为某项地方公共事业筹集资金,如崇祯间,安庆、太平两府七县修筑城墙,康熙间山东省常平仓捐谷备荒。在一条鞭法全面推行后的一段时期内,地方政府受到赋役定额化的约束,州县官不能擅自决定加派赋役。因此召集绅士耆老开展公议、获取公呈作为决策依据,成为地方官规避行政责任的重要手段。
毛亦可老师总结,地方公议虽无法约束皇帝的决策,却是地方向朝廷表达诉求的重要途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朝廷虽然为最高权威,但也会顾虑地方民意与舆论压力;朝廷和省级官员在决策时会参酌各地方意见,而各地在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若缺乏地方公议这一有效工具,就会落入下风;当地方政策与朝廷规定存在偏差时,地方公议还能为地方官的决策提供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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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衙
位于今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接下来,毛亦可老师进一步介绍地方公议的会议方式与决策机制。一种是由官府召集乡绅、耆老,在城隍庙等当地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举行集会,现场商议相关事宜,随后撰写并立具公呈;另一种则无需召开线下集会,由乡绅草拟公书,经众人传观、修改后,最终由全体相关人员署名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集会商议时,大家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交换意见、表达不同观点,但最终形成的公呈中,仅会呈现“合邑士民”的集体意见。这一现象引发出三个问题。首先,为什么公呈中只会有一个意见?毛亦可老师指出,一方面,无论是应对州县间的纠纷诉讼,还是向上级官府提出诉求,都需要州县内部凝聚共识、齐心协力;另一方面,在多级政府治理的背景下,地方官员出于惧怕民众闹事、担心承担行政责任的心态,也倾向于推动形成统一意见以逃避责任。其次,统一的集体意见如何形成?毛亦可老师说明,地方公议遵循“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集会现场会通过口头商议确定最终意见,并签订“公议单”这一过程性文件,由所有参会人员署名画押,作为意见形成的重要凭证。再者,若有参与者对统一意见持反对态度,会产生何种结果?对此,毛亦可老师以万历间嘉兴府三县争田案、康熙间浙江鄞县摊丁入地事件为例,说明持不同意见的人可能因外在压力改变态度,也可能坚持主张并持续表达诉求影响最终的决策结果。
基于上述研究,毛亦可老师对学界关于明清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部分传统认知进行了反思。第一,既有研究多在“国家控制”和“地方自治”两种基本模式下展开,且均未脱离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所谓“地方自治”,也仅被理解为国家控制程度相对较弱,并未真正关注民众的政治参与。事实上,一个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的政权,不可能完全无视民众意愿,必然需要吸纳并回应来自民间的信息与诉求。因此,国家与社会并非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是呈现出自上而下管理与自下而上反馈并存的双向互动模式。而“地方公议”正是一套稳定存在、兼具公共性与制度化特征的自下而上渠道,能够有效嵌入并影响政府行政程序。第二,以往的地域社会史研究,多聚焦于具体事件中地方乡绅所代表的具体利益,而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社会并非只会通过私人关系、规避规则乃至暴力反抗等方式争夺利益。我们需要转向更具制度性、普遍性与结构性的议题,关注社会力量如何在已有制度框架内,理性谋求地方公共利益。第三,地方公议并不仅为社会层面所需,同时也是地方官乃至朝廷的治理需要,其本质是国家与社会双向需求、上下共谋的产物,存在于国家、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三者交织的复杂三角关系中。
毛亦可老师将明清时期的地方公议与两汉以来“问政耆老”的传统进行对比,认为明清地方公议已呈现出某种现代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公议内容被落实到文书层面,实现了行政流程上的制度化;第二,乡绅、生员群体稳定存在,并在地方公议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第三,社会自组织程度化高,乡绅、生员、里老形成联合行动,进而不时具备与地方政府议价的能力。此外,毛亦可老师还将明清地方公议与同时期的西欧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发现二者的区别在于:中国作为幅员辽阔的多层级国家,公议主要发生在地方,而非中央;朝廷掌握着最终决策权;地方公议遵循“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强调地方层面的意见统一;朝廷、地方官府与地方社会,借助地方公议互相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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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亦可:《地方公议 : 16-18世纪中国绅士耆老的政治参与》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
最后,毛亦可老师探讨了地方公议的后续发展方向,指出清中叶以后,地方公议的自主性大幅减弱,逐渐被国家控制。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朝廷出于对士民力量的忌惮,对地方公议实施打压;另一方面是全社会对绅士群体普遍存在的不信任感。进入晚清,在向西方学习的浪潮中,一些朝廷重臣曾提及中国古代本就存在地方公议这类制度。例如曾国藩曾言:“国家定例,督抚以司详为凭,司道以县禀为凭,州县以绅民公呈为凭。”张之洞也提到:“凡遇有大政事,诏旨交廷臣会议,外吏令绅局公议,中国旧章所有也。即或咨询所不及,一省有大事,绅民得以公呈达于院司道府,甚至联名公呈于都察院。……何必袭议院之名哉?”毛亦可老师表示,地方公议作为中国明清时期重要的基层治理机制,对后世中国历史发展走向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与思考。
评议环节
在点评环节,李伯重老师首先从两个角度高度肯定毛亦可老师此项研究的重要价值。第一个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一议题历来是国家政治研究的核心。地方社会是绝大多数民众的生活场域,国家如何管理民众、国家权力的来源与限度、权力如何实际运作,都是相关研究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其中,国家权力能够向下延伸至何种程度,更是近年来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皇权不下县”曾是学界的普遍认知,但近来也颇受争议。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是否拥有足够力量有效控制每一个人,尤其是在国家力量发展至高峰的明清时期,这一问题更加值得深究:当时全国人口高达三四亿人,但官员总数只有数万人,官民比例十分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难以对民众实行强有力的直接控制,这就要求地方官必须与地方势力进行协调、合作,而这也正是地方自治论的起源。因此,我们不能将国家与地方社会对立看待,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密切的双向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均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在不同历史阶段,会形成适配当时社会环境的互动模式,二者之间既有合作也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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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重老师评议
第二个是现代性问题,具体而言即民主政治。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民主政治是外来事物,而民主本身也是近代以来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究竟什么是民主?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人对民主的理解多局限于英美式民主,其中议会政治是核心。但实际上,即便是在西欧各国,议会制度的具体实施形式也千差万别,且存在诸多局限。将英国16、17世纪的地方议员与明清时期的地方公议参与者进行对比,会发现明清地方公议的代表性更为广泛。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将民主视为完全外来、与中国本土毫无关联的事物,同时也需关注一个重要问题:早期中西方在相关领域存在诸多相似性,但为何后期中国未能沿着与西方类似的路径发展?这一现象的成因、发展过程及其历史影响,都值得深入思考。此外,李伯重老师还结合中西比较视角下西欧议会的作用边界、明朝廷议制度两方面,对后续研究提出了具体建议。
点评环节结束后,在场师生围绕中西比较、现代性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